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2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黄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庄,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诸暨支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