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5民初168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60486998。
诉讼代表人:黄韬,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310794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411687431。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太平洋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世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红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