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8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环支行。
申请执行人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环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环支行银行存款28298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毛建
代理审判员*魁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