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1560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都市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