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与郑州安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607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法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安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华盛街********。
法定代表人:曹兴邦。
被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安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安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安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324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金以及利息5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郑州市××区××小区××B-6023住宅,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装修预付款70000元后即离开,没有按照约定为原告进行装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了部分预付款,剩余27000元未退还,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退还上述款项。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按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了违约,还应当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郑州安义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原告(甲方、房主)与被告郑州安义公司(乙方、施工方)签订《安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大观国贸小区的B-6023的室内装饰工程以半包形式交给乙方承做。2.工程总造价70000元,工期25天。3.签合同之日或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付款49000元,油漆、涂料工程施工前付款17500元,验收合格三日内付款3500元。4.打款之日起,三至七日内安排工程开工。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支付了首期装修工程款49000元。原告另向郑州中部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400元、装修保证金5000元。大观公司出具有收据。2016年10月18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2016年10月18日今协商大观国贸B6023装修费用于2016年10月22日前将已交余款贰万柒仟元整退还***,若不能如期退还,应赔偿***损失每天1000元。”
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方仅只进行了部分装修后因未支付工人工资,工人未再进行施工;被告***自称是被告郑州安义公司的老板,原告就装修事宜一直与被告***进行对接,施工合同中乙方处郑州安义公司印章也是由被告***加盖。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安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方交付工程款,被告方应当按时完成施工。被告***出具《保证书》认可原告交纳装修费的事实并承诺退还部分装修费用,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和合同相对方即被告郑州安义公司共同退还装修费27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州安义公司未如期进行施工,被告***出具《保证书》后未按期退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共计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装修保证金5000元及管理服务费400元,但其提交的《收据》系大观公司出具,不能证明系二被告收取了上述费用。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缺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安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费2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5000元,上述共计3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8元,由原告***负担68元,被告郑州安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若文
书记员宋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