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3执7291号
关于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人10856901.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无存款。 2.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李昌松
书记员  郭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