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91执恢1661号
关于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55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0年8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豫A×××××、豫A×××××汽车六辆,未实际扣押。
五、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赵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