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11859号
原告: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西区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22363919。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原告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俐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