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92民初228号
原告:***,又名***,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西区2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好,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英迪国际幼儿园,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四街与郑港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园长。
原告***与被告翁升平、被告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天地公司)、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英迪国际幼儿园(以下简称英迪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翁升平,被告万发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翁升平和被告万发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00565.3元,并按年息6%支付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2.被告英迪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翁升平在英迪幼儿园施工现场签订《英迪幼儿园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英迪幼儿园装饰工程中的水电作业(合同中写为木作业系笔误);工程建筑面积为3960㎡,施工面积按现场所完成工程量结算,水电施工及改造(含灯具安装)费用为35元/㎡。实际作业中,经计算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4395.58㎡,合计价款153845.3元。施工中根据被告要求增加各项劳务累计报酬26720元,以上共计180565.3元。被告翁升平已付约为80000元,原告给被告写了借据,具体以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准,剩余100565.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予结算,也不予验收。经原告了解,该工地系由被告英迪幼儿园发包给被告万发天地公司,该公司又将水电及木工等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被告均未向其承包者付清价款,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原告***称其施工面积为4395.5㎡及施工期间增加了26720元的劳务派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原告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80000元也是不属实的,被告实际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是105000元。另外,由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造成被告翁升平被被告万发天地公司处罚5900元。原告完成的水电施工在后期出现多处故障,被告翁升平多次要求原告进行维修,但均被原告拒绝,被告翁升平只得另请他人维修,花费维修费用9000元,该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万发天地公司辩称,被告万发天地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被告万发天地公司除尚未到期的质保金外已与被告翁升平结清了全部工程款项,因此被告万发天地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英迪幼儿园装饰工程木作业、乳胶漆、水电改造工程系被告***从被告万发天地公司分包所得,包含吊顶、窗帘盒制作、窗台板安装、踢脚线安装、轻钢龙骨隔墙、水电施工及改造(含灯具安装)等数项单项工程,其中水电施工及改造(含灯具安装)单项价格为45元/㎡。被告翁升平为完成工程任务,又将承包工程中的水电施工及改造(含灯具安装)单项工程再次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工负责进场施工。2016年9月8日,被告翁升平与原告补签《英迪幼儿园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双方估算工程建筑面积为3960m2,协议约定水电施工及改造(含灯具安装)价格为35/m2,该单价包含材料搬运、场地内卫生清扫、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面积按现场所完成工程量结算。
施工中,被告翁升平先后分五次共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5000元,其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领取15000元、2016年11月15日领取20000元、2017年5月3日领取480000元,被告翁升平以手机银行方式于2017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2000元、2017年7月24日支付20000元。
被告翁升平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陆续完工后,经被告万发天地公司验收后交付被告英迪幼儿园投入使用,其中水电施工建筑面积为4200㎡。但被告翁升平以原告***拒不进行维修维护为由,既不向原告***支付下余劳务费,又不对原告***水电施工成果进行施收、核算工程量。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翁升平和被告万发天地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00565.3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英迪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英迪幼儿园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万发天地公司和被告翁升平在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水电施工及改造(含灯具安装)单项工程经过层层分包发包给无资质的原告***,原告***和被告翁升平于2016年9月8日补签的《英迪幼儿园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显属无效,自始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水电工程被告翁升平虽未进行验收,但已经被告万发天地公司验收合格,因此被告翁升平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35元/㎡的单价据实与原告***结算劳务费,被告万发天地公司违法分包工程亦应对被告翁升平拖欠的劳务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承包的水电施工面积如何确定问题。其中,虽然协议项下工程量估算面积为3960㎡,但双方已明确约定按完成工程量结算款项。被告翁升平在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后贻于验收结算,原告***主张其完成的施工面积为4395.58㎡,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而相关水电工程在被告万发天地公司总体验收中认定工程量为4200㎡,因此可以确认原告***完成的施工面积为4200㎡。按照35元/㎡的约定,劳务费应为147000元,扣除被告翁升平已支付的105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应为42000元。关于协议项外增量部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幼儿园签证》和《电工幼儿园现场补工详单》各一份,被告翁升平均予否认。在《幼儿园签证》上,既无相关单位盖章又无相关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而《电工幼儿园补工详单》虽然有***及**等人签名进行了确认,但有明显涂改现象,也未注明零工单价。相反琴房等处施工属原告***与被告翁升平另行合同结算项目,与本案纠纷并无关联性,因此本院亦不予采信。
原告***和被告翁升平所签协议为无效合同,相关合同条款对其双方没有约束力,原告***对施工工程没有进行维修的义务。因此对于被告翁升平辩称后期维修水电工程支出的相关费用应原告***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惠煣劳务费42000元;
二、被告河南万发天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惠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673元,被告翁升平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