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2977号
原告: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北汴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661389。
法定代表人:赵俊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兴业大道交叉口北100米金龙科技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26823736M。
法定代表人:赵如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7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名下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7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名下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