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1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北汴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661389。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兴业大道交叉口北100米金龙科技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26823736M。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695526.93元及利息。因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到院接受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前往不动产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在不动产信息中心无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下落,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70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请及时报告法院,以便及时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