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永恒凯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347号
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311室。
诉讼代表人: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魏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恒凯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五里堡西堡壹号院。
法定代表人:查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国卿,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恒凯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