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351号
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付子安,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魏晓伟,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749部队,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贾伟。
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749部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曾小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