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宏达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1512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付子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宏达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金印阳光城北门临街商铺部分1层和2层。
负责人:康可钦,该行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宏达路支行诉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豫01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78807.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01破申5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19)豫01破申5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债务管理人。据此可知,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其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海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