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家美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家美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60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家美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4CCK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1年6月15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家美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601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月6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1.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号码,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1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已冻结***工行云南省**东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北路分理处已冻结,但存款不能满足案件的需要。
3.2020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无房产登记记录。
综上所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