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军,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审被告:梅文富,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梅文富、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于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项江陵
审 判 员 郭玉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籍
书 记 员 薛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