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67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谭丽萍,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宋军,男,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丽萍、宋军、张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11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11执6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