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特2号
申请人: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汇处区委大楼18楼。
负责人:杨锐,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116号。
法定代表人:丁社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城区政法委)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老城区政法委称,请求依法撤销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第128号仲裁裁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次仲裁中,洛阳仲裁委员会在组成仲裁庭后,于2019年7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据仲裁规则,仲裁庭至少要在2019年的11月18日之前作出仲裁裁决,但是仲裁庭却时隔将近一年,在2020年6月16日才作出(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五个月后,2020年11月20日申请人才领到该裁决书,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主要依据系伪造的。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约定,“……待财政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有关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工程款结算至合同内的95%,”工程项目完工后,老城区审计局于2016年5月对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审计完毕,并出具由中请人、被申请人及老城区审计局三方盖章签字出具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合同最终审定金额为2126509.76元,老城区委政法委至2017年1月将剩余款项付清,而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决算书》、《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洽商部分决算》及《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汇总表》,上面既无申请人的签字盖章,也无老城区审计局的签字盖章,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系伪造的,不能作为裁决采信的依据。综上所述,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第128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依法撤销洛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被申请人德龙公司称,2014年2月被答辩人就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014年3月20日,答辩人中标。2014年4月15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答辩人对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2362626.16元,合同价款采取中标价加变更签证。工程增加、减少或变更部分,以现场签证形式计入决算,变更签证项目价款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014年4月24日答辩人开始施工,该工程是将原洛阳市儿童福利院改造装修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的办公用房,包括室内工程、外墙工程、室外道路场地工程等,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被答辩人委托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并对工程提出了多处设计变更要求。2014年7月24日答辩人施工完毕并经被答辩人等多方验收通过,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交工程决算书。后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经老城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工程决算价为2875439.09元。2014年8月28日被答辩人开始支付答辩人工程款,经答辩人长年累月地讨要,截止2017年1月26日,被答辩人共支付2126509.76元后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答辩人无奈,2019年5月依约申请至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尽管漏裁了部分利息,但基本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洛阳仲裁委员会在组成仲裁庭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仲裁庭进行调查,并主持双方调解,2020年初全国发生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包括法院在内的案件线下审理均中止,本案的仲裁审理正是如此,2020年6月初,洛阳仲裁委员会恢复仲裁案件的审理,后因调解无果,2020年9月底答辩人及时领取裁决书,但被答辩人一直不予领取裁决书,迟至2020年11月20日才被邮寄送达。依据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时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本委主任或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因此,被答辩人身份的特殊性和新冠疫情发生的不可抗力均是本案审理期限延期的正当理由,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决算期间,答辩人依约依规向被答辩人提交答辩人编制的《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决算书》和《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治商部分决算》,被答辩人认可并支付的工程合同内的部分工程款212.650976万元正是由洛阳市老城区审计局通过对《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决算书》进行审计而最终审定的,后经洛阳市老城区审计局审计核定工程变更洽商部分工程款为74.8929万元也是对《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洽商部分决算》审计而来。被答辩人一直不支付变更洽商部分工程的审计费,审计公司和老城区审计局也不会在变更洽商部分工程《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决算审计汇总表》上盖章,答辩人只有提供被答辩人先期转给答辩人的该表影印件,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的《证明》充分证明答辩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伪造的事实。综上,答辩人诚信仲裁,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撤销仲裁的法定情形,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洛仲字第128号裁决书:(一)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8929.33元,违约金8893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共计2年6个月);(二)本案仲裁费19477元由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承担,该费用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3月20日,经公开招标,申请人老城区政法委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与被申请人德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0.1条约定,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工程施工中,该工程的《工程洽商记录》、会签单均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章,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均签章。2014年10月31日,申请人老城区政法委、监理单位及被申请人德龙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2019年12月4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向老城区政法委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德龙装饰公司2014年5月,通过招标承担了分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单位是老城区政法委),经审计决算后老城区政法委已经将合同内工程款支付给该公司。2018年元月,老城区审计局组织对变更洽商部分工程费用进行了审计,经审计:变更洽商部分工程款为74.8929万元。因该审计费用未支付,审计公司还没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老城区政法委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和仲裁裁决书主要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老城区政法委提出的超期仲裁,并未提交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相关证据,故对该撤销仲裁的理由不予以采信。对于是否存在仲裁裁决书主要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情形,本案的合同内容系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期间,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在该工程的《工程洽商记录》、会签单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进行了签章,签章均真实,不存在伪造情形,申请人老城区政法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洽商记录》、会签单中所涉施工项目系伪造的相关证据,洛阳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案作出裁决,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老城区政法委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老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杨 楚
审判员 殷 萍
审判员 宋梁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