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执他13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1号院四楼。
法定代表人:丁社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姚永立,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市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姚永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305执934号。为便利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立华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