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91民初1858号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申卫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军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个人身份信息不祥。
被告:***,女,个人身份信息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未预交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