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6民初887号
原告:***。
被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卫利。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