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417号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054742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诺然律师是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4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曾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