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1433号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申卫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