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05民初554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申卫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军卫,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易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军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完工应支付违约金24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弘卓越2期悦享华庭1号楼1单元2901《家庭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80000元,工期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无故拖延工期,未能按时完工,直至2019年4月份还有两项工程未安装,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赔偿造价的千分之一,被告应支付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共计24000元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反诉原告)易居公司辩称,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家庭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为80000元,其中:面柜580/套、2米吊柜800元未施工。后增加合同内增项3组大衣柜9000元(有书面证据被答辩人认可),合同外增项6000元(系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酌定),合同总工程款为93620元(80000元+9000元+6000元-580元-8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时间签合同前,付款500元;第二次付款开工日前三天,付款48000元(合同价的60%);第三次付款时间工程日期过半41620元(28000元-800元-580元+9000元+6000元);第四次验收合格三日内付3500元。按照被答辩人起诉书所称,合同工期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5月15日,开工日为2018年3月5日。合同过半应该是2018年4月10日。被答辩人***应在签订合同时交500元,开工前三天交款48000元。然而,被答辩人***在开工后18天,才交齐48500元(交款日期分别为2018年2月27日交2000元、2018年2月28日交8000元、2018年3月19日交20000元、2018年3月23日交20000元)。2018年4月10日工期过半,被答辩人***应交款41620元。被答辩人***迟迟拖延至2018年7月19日才交款30000元,未交够工程日期过半应交的款。即便如此答辩人易居公司仍然加紧施工,在2018年8月下旬装修完工。而被答辩人***对所欠工程款,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支付。2018年10月,被答辩人***更换房门钥匙入住。无奈,答辩人易居公司起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截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仍欠答辩人易居公司工程款17500元。被答辩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给答辩人易居公司造成无法正常施工,工人窝工等重大损失。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9(1)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易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易居公司没有在约的工期内完成安装面柜580/套、2米吊柜800元的施工,该两项工程开始没有到货,货到了,被答辩人***不同意安装。严格地说被答辩人***至今未支付该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其他方面被答辩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是由答辩人易居公司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因此,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综上,答辩人易居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事项。众所周知,装修是自己出资购买材料,才能安装到自己家里。被答辩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工程款,装修建材不到位,怎么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装修工程?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答辩人易居公司是在收到工程日期过半有部分工程款,用一半工期完成装修工程,符合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今答辩人易居公司还未收回全部垫付资金,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据合同约定,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易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公司)支付违约金55703.9元(自2018年4月10日起,每日按工程总价款的1‰,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共595天。即93620元×1‰×595天)。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家庭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80000元,其中面柜580/套、2米吊柜800元未施工。后增加合同内增项3组大衣柜9000元(有书面证据被答辩人认可),合同外增项6000元(系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酌定),合工程款为93620元(80000元+9000元+6000元-580元-800元)。合同工期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5月15日,合同开工日为2018年3月5日,合同过半应是2018年4月10日,被答辩人***应在工期过半时,交纳工程款41620元。因被答辩人***迟迟不交纳该工程款,造成反诉人易居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工人窝工、垫资等巨大损失。至今被反诉人***仍欠反诉人易居公司的工程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家庭装修施工合同》第9(1)条的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的1%支付滞纳金”。被反诉人***应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总工程款93620元的日1‰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共计55703.9元(93620元×1‰×595天)。至今,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已经宣判,被反诉人***仍未自觉履行。反诉人易居公司的反诉请求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易居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我们是于2018年2月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有附加合同没有给我签章。很多细节均在附加合同上。直到附加合同盖章之后,我才支付了共计2万元。不影响施工,前期一直在施工。到2018年7月地板还没有铺完。2018年4月10日按工程过半,但是2018年4月10日之前地板没有铺完。合同条款增加合同内增项3组大衣柜9000元我认可,对合同外增项6000元我不认可。合同工程款为93620我不认可。对利息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甲方、业主)与易居公司(乙方、施工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自己位于涧西区中弘卓越城小区1楼1门2901号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以大包形式交给乙方承做,工程70天,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工程总造价8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合同之前付500元,开工日前三天付60%(48000元),工程日期过半付35%(28000元),验收合格三日内付5%(3500元)。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付款额的1‰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费用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作为奖励。同日,双方还另行约定了价值20000元的其他装修项目。
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装修款,易居公司的施工进度也与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不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均以对方存在违约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结合双方在本案中主张的内容以及各自的违约情况,本院对于原、被告在本案中分别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