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7157号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05474282.
法定代表人:申卫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