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21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申卫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军卫,男,该公司公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4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由***承担举证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易居公司而不是***,易居公司要求***付款,应由易居公司举证证明装每一修项目的费用,包括鞋柜款、酒柜款、瓷砖铺贴费等。实际上双方约定的装修项目如何付款,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的标价。没有价格显示的鞋柜、酒柜、瓷砖铺贴费,是易居公司为揽业务,明示赠送的项目,是易居公司的附随义务。易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鞋柜、酒柜、瓷砖铺贴费的价格,其诉求就不应得到支持。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二审判决认为“由于双方未约定价格,本院参考涉案房屋衣柜的价格,市场行情等,酌定上述费用为6000元”,缺乏证据证明。没有约定价格,易居公司诉求的装修款就不应被支持。参考涉案房屋衣柜的价格,市场行情,酌定为6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易居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鞋柜、酒柜6000元是有依据的,易居公司原审时提供了鞋柜、酒柜的用料报价单,按照这个报价单是8000元,法庭酌定6000元已经是让利了。鞋柜、酒柜已经做到***家里了,***说工程师答应赠送但是没有证据,这些都是合同之外的增项,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易居公司所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固定总价8万元,合同所附的装修项目清单中并不包含鞋柜和酒柜项目。***承认其已收到鞋柜和酒柜,但认为该项目系易居公司承诺赠与的内容,不应再支付价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易居公司不认可该鞋柜和酒柜系赠与,***也没有证据证明易居公司承诺过赠与,所以原审判决认定***应当支付鞋柜款和酒柜款正确。因双方对该酒柜和鞋柜未约定价格,且标的额较小,没有鉴定的必要,故原审参考涉案房屋衣柜的价格、市场行情等,酌定该项费用为6000元并无不当。综上,***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金 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