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11民初6101号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申卫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军卫,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家装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造价6万元,分四次交款,签订合同之前交500元,开工前三天甲方需要交首付款36000元,第三次款项应在工期过半交付21000元,第四次验收合格三日内交付2500元,被告支付了36500元,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9月9日工程日期过半,被告未再支付第三次款项21000元,原告多次催交款项,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并且说干吧,干完以后连尾款一块支付,原告在未收到第三次款项,坚持以服务业主为职责,陆续把后续工程完工,再次向被告催缴剩余款项,被告拒不支付,并且在2018年11月更换防盗门密码,致使原告无法进入工地现场,后多次与被告联系无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造价的1%支付滞纳金。综上,从2018年9月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内应当支付的款项,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500元,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9日起以60000元标的,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原告存在长时间工程延期,且截止到现在我们认为原告的工作仍未完成,明显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存在明显的装修质量问题,致使我们现在也没法正常入住。截止到现在也未妥善解决,给我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3、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我方不认可,原告自认为工程结束了,按照合同约定其应该让我们验收,并将相关资料交付给我们审查,但是至今我方并未收到原告提出的验收信息,也没有收到原告方提交的装修材料,更不要说审查了。双方并没有对工程进行最后的核算,更不要说我们拖欠了款项,4、我们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我们购买的装修材料价格较高,原告给我造成的质量问题我们咨询过专业人士如果返修成本远远超过原告所谓的诉求数额,原告最终还需要赔偿给我们造成的损失。5、本案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不应承担。
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洛阳市涧西区易居装饰家装部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上显示:“被告***将自己位于开元壹号21-2-302号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以半包的形式交给原告承做,工程60天。工程款分四次支付,第一次,签合同之前付500元,第二次,开工日前三天付60%,即36000元,第三次,工程日期过半付35%,即21000元,第四次,验收合格三日内付5%,即2500元。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合同还对工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6500元工程款,剩余23500元未付。被告***对未付工程款项予以认可,但称之所以未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3500元,是因原告在装修中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且至今仍未解决,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应该让被告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但至今没有收到原告的验收信息,双方也未进行核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双方进行验收,且合同中已经约定工期过半被告应支付35%的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庭审中,原告称按照合同预算单,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工程只完成了预算单上的80%-90%。庭审后,本院工作人员与原、被告双方至涉案工程所在地开元壹号21-2-302室进行现场勘察,依据现场查看情况来看,原告所提交的工程预算单上所列项目基本完工,同时该房屋内有相应生活必需品,现场有居住的痕迹。原、被告就此纠纷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无法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依据双方的施工协议约定合同价为6万元,被告已支付了36500元,剩余23500元未付,被告对该欠款数额予以认可,但辩解其未付剩余工程款23500元的原因是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也未进行竣工验收核算。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根据预算单上的项目完成了80%-90%的工程量,且本院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内拍摄的照片中亦显示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单上所列施工项目已基本完工,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合同中约定工程日期过半应支付35%的工程款,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的工程款,即21000元。关于原告要求的剩余2500元的工程款,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5%即2500元,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让其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向原告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亦未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明确回复,因此该付款条件尚未达到。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25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付款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
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时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就装修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回复或整改,因此被告未及时按约定支付装修款存在一定合理的理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酌定被告以2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起诉之日(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元(小额诉讼程序,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市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元,被告***承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