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7173号
申请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缪建红
人民陪审员 孙丽珍
书 记 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