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167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其、**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16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582民初116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九行,“30%”应为“20%”。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