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臻汇典当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臻汇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橙郡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静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余思影,女,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赵彬,男1974年12月10日生,彝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臻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思影、赵彬、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臻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623000元,执行费为28630元。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15日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刘宏美共有的位于昆明高新区房屋(房产证号20××**),本院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拍卖价款为1317245.00元,扣除评估费11000元、拍卖费用13172元、换锁费用460元、执行费28630元、案外人刘宏美共有份额折算款631991.5元、首查封案件(2018)云0111执4726号案件执行款245591元,该项财产执行到位386400.5元。冻结被执行人***在西藏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6%股权,后经当事人协商,案外人西藏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款130万元,本院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该项财产执行到位130万元。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7760.67元。本案共执行到位1704161.17元。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