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8800号
原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54174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高新保税库综合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蒋欧。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30948462。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号云南汇都国际*座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蒋欧。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涛。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涛。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陈松涛。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100100110250。
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号创业大厦*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
原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剩余7692元退还原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葛吟秋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