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领域时代*座**层。
法定代表人:陈飞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万萍、马锦涛,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余思影,女,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号创业大厦*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国辉,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本院受理的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国辉、被告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思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四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2974124.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核实本案在诉讼阶段过程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套房产及数张车辆,其中房产均系轮候查封,车辆均不知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郎春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