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民初5087号
原告:云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省昆明市经开区经邮路**号地。
法定代表人:番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系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京路与**辰大道交叉口**角嶺域时代大厦**幢**层**室。
负责人:李树留。
被告: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住所地为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路**号创业大厦**幢**楼**号-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为云**省昆明市富民县。
原告云南**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7年2月3日,原告云南**种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种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49元,减半收取2774.5元由原告云南**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丽雯
人民陪审员 代丽琼
人民陪审员 杨丽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