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3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旭、罗丽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27-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国辉,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富民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定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成锐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张 杨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