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田瑞种业有限公司、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03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田瑞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邮路***号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号创业大厦*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本院受理的云南田瑞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及物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云南田瑞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