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9321-39328号
八案原告:深圳市华空间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2976C。
法定代表人:熊华阳,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八案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路东、商城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82365486。
法定代表人:王仁会。
八案被告:河北聚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东胜广场****30102095828600A。
法定代表人:张建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空间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聚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空间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八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每案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00元(每案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易 辉
人民陪审员 孙少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桂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