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开元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3611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开元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736700N),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环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殷书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236548),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东、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仁会,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开元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琼0271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开元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付申请执行人三亚开元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前日前支付三亚开元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85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三亚开元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850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发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秀柏
审 判 员 王大宝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