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拓之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472号
原告: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1号楼1单元4层南2户。
法定代表人:王振中,总经理。
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路东、商城路北D幢1单元26层461-462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会。
原告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