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财保53号
申请人:海南旺程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3YD74。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庭江,系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苑,系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82365486。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会,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南旺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海南旺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数额为人民币115806.3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旺程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数额为人民币115806.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99元,由申请人海南旺程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行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