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1846号
原告:河南荣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福元路南浦国际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胡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珂,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路东、商城路北D幢1单元26层461-462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宾,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鑫,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荣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荣畅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珂、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荣畅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900元(利息以300000元为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实际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FM94.4/FM107.9/FM91.8广播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原告在FM94.4、FM107.9、FM91.8广播电台为被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期限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合同总价款为60万元,被告应于2019年1月16日前支付完毕。后经双方协商,合同总价款调整为45万元。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了所有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合同价款,仍下余30万元未予支付。且经多次催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大铭装饰辩称,1.涉案协议未生效,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约定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系并列关系,说明只有在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该协议才生效,现该协议只有乙方加盖公章,没有代表签字,且甲方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并非公章,同样没有代表签字,该协议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2.在2018年8月份被告已明确通知原告停止播放广告,此前协商时原告明确承诺广告播出后被告收入业绩可增加200万到300万,但自被告支付相应款项后,一直到2018年8月份业绩并无变化,原告是否播出广告,被告不能确定。因没有任何效果,被告通知原告不再播出,至于此后原告是否停止播出应由原告承担相应后果。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原告荣畅广告(乙方、广告代理单位)与被告大铭装饰(甲方、广告发布单位)签订《FM94.4/FM107.9/FM91.8广播广告发布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在上述三家媒体为被告发布广告,周期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止,共365天,三套频率总价值885.3万元,打包价全年60万元,同时约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其中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发布日期终止之日起自动终止”。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加盖原告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均无手写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5月22日、23日分别支付原告8万元、7万元,原告自2018年5月24日起为被告在上述三家媒体播放广告,其中FM91.8的广告播放至2018年8月23日,另两家媒体播放广告至2019年5月23日。原告主张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双方经协商停播FM91.8,并扣减15万元服务费,要求被告支付剩余30万元服务费未果,由此引发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FM94.4/FM107.9/FM91.8广播广告发布协议》原件一份(共4页)、郑州人民广播电台广告监播单原件一份(共5页)、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打印件一份(共2页)。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代理人称双方协商合同总价款由60万元调整为45万元是口头协商的,具体协商日期代理人不清楚,也没有书面证据。被告代理人称双方签订协议属实,三个电台播放价款共计60万元,2018年8月份被告是要求原告全部停止播放,并不仅仅是停止播放一个电台,三个电台自2018年5月播放至2018年8月的对价就是15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停播所有电台是通过电话协商的,没有书面证据,具体细节代理人不清楚,被告认为支付的15万元是2018年5月至8月的广告播放对价是双方口头协商的,没有书面证据,对原告上述价款调整被告代理人不清楚,需要核实。对涉案协议的签订日期、为何没有签署日期及相关人员签字、协议的经办人、所加盖印章由谁等细节问题双方代理人均不清楚,本院要求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经办人庭后到庭说明情况。
庭后,原告公司总经理王炜到庭接受调查称:涉案合作是我和被告公司法人王仁会谈的,所以合同签订过程我都清楚。具体合同文本是我公司原客服尹伊准备的,她现在已经离职。合同是我们先盖章再拿给被告盖章,双方均持有。原告认为合同有效,与被告都是朋友,当时协商好后就走了个合同流程,给被告的也是打包价60万,原价800多万,非常优惠。当时被告提出试用三个月时,我说如果是试用三个月就不是协商的合同价了。签完合同后我们按照合同正常播出广告,共有三个电台,分别为:郑州音乐广播FM94.4、郑州怀旧经典音乐广播FM107.9、郑州私家车广播FM91.8。自2018年5月24日开始播,到2018年8月中旬左右,被告因为电台效果不好通过电话及见面协商要求停播FM91.8电台,按照合同约定是不同意停播的,但因为大家都是朋友,我们才同意停播FM91.8一个电台,我们协商停播这个台需要减去金额多少钱,商议的是当时说的是三个台一个季度15万元,FM91.8电台是最便宜的,如果按合同总价核算的话减掉FM91.8电台也只能减掉2万元,但因为双方系朋友关系,所以又多给被告减了,最后一个季度是5万元,就减去之后三个季度共15万元,之后又通过微信沟通FM94.4、FM107.9两个电台继续播出的情况,就这个过程也进行了沟通。做广告的初衷是为了增加被告的效益,即使没有营业收入也也有品牌效益,通过广告提高被告公司知名度,但并没有说没有效果就停播。被告仅要求停播了FM91.8电台,而且关于FM94.4、FM107.9两个电台在2019年双方仍有沟通,说明被告仍然是要求原告继续在此两个电台继续发布广告。补充提交证据:原告公司总经理王炜与被告公司法人王仁会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共2页),证明在2018年10月份王仁会仍然就大铭广告的发布与王炜沟通;原告公司客服尹伊和被告公司员工刘经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共6页),证明在2018年10月份、11月份、2019年1月份仍就大铭广告的发布进行了沟通,在1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有显示FM107.9的信息。
庭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仁会到庭接受调查称:我与原告公司的王炜、老谭都是朋友,本案的协议是我和王炜、老谭一起谈的,当时我明确表示我想要通过广播给公司带来效益,有效益的话挣得钱都投到广告中也没有关系。合同印章是原告方先盖章再拿到我公司,由我公司财务加盖印章。当时说的是可以先试用三个月看看效果,所以合同都没有签字而是盖了合同章。我认为合同无效,签订合同时我们就看到了合同第十条的约定,需要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才生效,因为都是朋友,价格优惠,且在做广告之前我们一起协商试用三个月,有效果再说,没有效果就暂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我公司仅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也没有代表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播了三个月,因为广告上留的有我公司电话,按照接单量来说效果是不明显的,所以我们与原告协商没有效果就要停掉全部电台,当时做了三个月的时候,原告停了一个FM91.8台,另外的两个没有停,我们也没有支付广告费,通过电话、见面与原告沟通让他停掉另外两个台原告也一直没有停。我们曾协商过停掉一个电台的广告费扣减15万元,后面两个台一直效果不好因为一直没有停,我们也没有钱支付,原告让我们先做,钱回头再说,后来原告一直向我们要钱,我们一直没有给钱。原告一直以合同签订为由没有停掉电台,我也说了我们合同没有签字,我没有钱支付且广播也没有效果。我对合同中所有条款都知道,包括合同中有关播出周期、发布媒体、总价值、优惠政策、打包价、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的权利及责任、违约责任等约定,但前提是有效益,我们三个人协商过的。我认为的效益是指通过广播增加公司签单,每个月60万-80万的单子才算有效益。2018年通过做广告我们的单子没有我们三个协商的效益。被告明确通知停止播放的是全部电台,三个电台都没有效果,两个电台更没有效果,只是原告以合同为由拒不停播,并说播完后有效益再说。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补充证据双方是在10月份沟通过,但在此前已明确通知停播,此后说的是播完后有效益再协商,第二组补充证据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说明原告证明目的,如果后期提供原件,质证意见同第一组证据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合同文本系原告提供,由原告先加盖印章再交付被告,被告在对合同所有条款均明知的情况下加盖合同专用章,因此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仅以合同无代表签字及被告方所加盖合同专用章非公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口头达成协议“试用三个月,有效果再说,没有效果就暂停”,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价格曾进行变更,由60万元变更为45万元,被告认可曾协商过停掉一个电台的广告费扣减15万元,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因双方对停播FM94.4、FM107.9两个电台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所辩称的“此后说的是播完后有效益再协商”,原告并不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5万元,剩余被告应支付服务费30万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最后一笔应付款之日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荣畅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9元、减半收取计元2990元,由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玮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