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57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D幢1单元26层461-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82365486。
法定代表人:王仁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大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