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801号之一

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闫同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3084605801。

法定代表人:谢立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鹏、包艺璇,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7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2D84C。

法定代表人:安宇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梁思梦,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冀0110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767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87674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