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801号之二
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闫同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3084605801。
法定代表人:谢立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鹏、包艺璇,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7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2D84C。
法定代表人:安宇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梁思梦,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