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801号之三

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闫同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3084605801。

法定代表人:谢立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委托代理人:胡云鹏、包艺璇,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2D84C。

法定代表人:安宇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梁思梦,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汇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邢台市***康庄路**会信用代码:91130525755479291R。

法定代表人:宋洪亮,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晋县宁隆路**用代码:91130528792654976H。

法定代表人:宋春江,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王永安,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组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领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胜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汇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汇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联众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汇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安的起诉。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