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6353号
原告:***,女,193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296082566
住所地:潢川县迎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直鸿,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 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韦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