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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246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48号申城花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82279737J。
负责人阎鸿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冰青,该银行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系***的丈夫。
被告房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李芳,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治斗,系房钊的父亲、李芳的丈夫。
被告苏宁,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许天夫,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高明,系苏宁的父亲、许天夫的岳父。
被告潢川县绿庄园生态蔬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产业集聚区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050863146X。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息县陈棚乡陈棚街村,注册号411528110012977。
法定代表人房治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迎宾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296082566。
法定代表人李直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被告**、***、房钊、李芳、苏宁、许天夫、潢川县绿庄园生态蔬菜科技有限公司、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潢川县绿庄园生态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属于主体不适格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诉讼费29624.53元,退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