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252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82279737J。
负责人:阎鸿飞,该行行长。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48号申城花园2号楼。
委托代理人:尹冰青,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委托代理人:房治斗,男,汉族,1959年10月13日出生,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潢川县,系**父亲,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委托代理人:房治斗,男,汉族,1959年10月13日出生,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潢川县旱湖路南沟北39号,身份证号码:413021195910135013,系**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苏宁,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许天夫,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苏宁丈夫。
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高明,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潢川县,系苏宁父亲。
被告:李龙,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系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潢川县。
被告:***,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系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现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龙,系***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潢川县绿庄园生态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050863146X。(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潢川县产业聚集区晏庄村。
被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425392404。
法定代表人:房治斗,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信阳市息县陈棚乡陈棚街村。
被告:被告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296082566。
法定代表人:李直鸿,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潢川县迎宾路218号。
委托代理人:李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兼股东,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被告**、**、苏宁、许天夫、李龙、***、潢川县绿庄园生态蔬菜科技有限公司、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九龙装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被告潢川县绿庄园生态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属于主体不适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91.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海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