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82执保65号 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1139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155号智巢产业园10号楼6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9345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90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2023)湘138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月1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390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