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40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原告:***,男,撒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原告:赵文成,男,藏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原告:***,男,汉族,1961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02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成,男,藏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被告: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21972951J,住所:陕两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路西侧佳美花园4号楼6**6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93458T,住所: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155号智巢产业园10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华能青海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946942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延伸段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州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MA759JL17K,住所: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光伏发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赵文成、***、***与华能青海发电有限公司、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南州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都财庭
审 判 员 央**
人民陪审员 暂 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潘 娜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