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205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贵德县居民。
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93458T,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产业园草滩十路1155号智巢产业园10号楼6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3787366P,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5号1幢121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付清全部劳务费34268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